时间:2025-07-09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作者:管理员点击:
因工作疏忽,在支付货款时多按了一个“0”,导致5000元的货款实际支付了50000元,3年后才发现,对方不认,这笔钱还能追回吗?近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返还4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3月,甲、乙公司签订《苗木购销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苗木,总价为5000元。2021年7月底,乙公司出具发票金额为5000元。2021年8月初,甲公司向乙公司转账支付了50000元苗木款。
2024年12月甲公司收到相关部门反馈意见时发现多转了45000元给乙公司,遂诉至全南法院,要求乙公司返还不当得利款45000元,且按年利率3.1%从2021年8月起计至款项实际清偿日的利息,及承担律师费、诉讼费。
被告乙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进账回单金额大写为“伍万元整”,不可能是“误将50000元当5000元”。同时,原告甲公司主张的2021年8月转账款项实为误转,但原告迟至2025年1月才提起诉讼,已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另外,乙公司与原告常有业务往来,该笔款项实系双方其他业务往来之款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购销合同总价为5000元,被告出具的税务发票亦是5000元,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转账50000元,并备注为苗木款,多支付的45000元,被告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法律依据或合同约定可以依法取得该笔款项,故被告应将45000元的不当得利返还给原告。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原告是在2024年12月收到反馈意见时,才发现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讼时效期间应当自2024年12月开始计算,并未超过三年的诉讼时效。被告出具发票的时间与原告转账的时间距离相近,符合双方约定的供方提供税务发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苗木款,且被告也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这段时间内还存在其他业务往来,故对被告的答辩意见不予采信。
因双方并未对利息和律师费用进行约定,且甲公司在该笔交易过程中存在过错,审查和核对合同及发票金额时不够认真仔细,转账存在较大的疏忽,甲公司被相关部门指出问题后,未主动先与被告联系要求返还财产而直接诉讼,额外造成的损失应当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原告主张的利息和律师费用,不予支持。
诚信是立身之本,也是社会经济秩序的基石。付款时,要认真核对账号信息、交易金额,避免因一时疏忽造成不必要的损失,若已转错账,应及时沟通,留存证据,申请撤回或平台介入,协商不成及时寻求法律帮助。若收到他人误转款项,切莫心存侥幸,应主动联系对方及时退回。
近日,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公司向原告甲公司返还45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乙公司辩称,原告提供的进账回单金额大写为“伍万元整”,不可能是“误将50000元当5000元”。乙公司与原告常有业务往来,该笔款项实系双方其他业务往来之款项,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若收到他人误转款项,切莫心存侥幸,应主动联系对方及时退回。